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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流程

发布日期:2016-04-25 信息来源:信息中心

 (一)办理依据

1、《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》(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)

2、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<湖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><湖南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>》的通知(湘政办发[2005]8号)

)办理条件

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,应符合以下条件:

1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、境外投资政策;

2、符合互利共赢、共同发展的原则,不危害国家主权、安全和公共利益,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;

3、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;

4、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;

5、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(不含)及以下境外投资项目。

三)办理程序

1、受理

委办收文窗口接收项目备案申请后,当日通知外资处经办人员收文并签收。经办人员根据相关规定,分别作出以下处理:

1)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,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,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;

2)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,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,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,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;

3)申请事项属于我委职权范围,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,受理备案申请。

2、审查和决定

经办人员及分管负责人按岗位职责对项目备案申请进行初审,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审定。

1)处室经办人员对受理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、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、行业准入标准进行初审。

2)提出初审意见,报处室负责人复审。

3)处室负责人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,做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。不同意备案的,应写明不同意备案的理由。对不同意初审意见的,提出其意见及理由后,将申报材料退回受理窗口。

4)处室负责人做出同意备案的决定后,报分管委领导终审。

3、送达与公告

对同意备案的,处室经办人员应制作备案文件,通知申请人领取文件。备案文件报送分管委领导,同时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。

(四)申报材料

1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;

2、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;

3、投标、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,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;

4、涉及银行融资的,提供银行出具的含融资金额的意向书。